“我只是負責記賬的會計人員,公司稅收違法跟我有什么關系?我不負責的!”
近日,某公司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稽查部門立案檢查,檢查人員聯系該公司財務負責人小黃進行詢問調查時,小黃表示他只是代理記賬公司的會計,僅負責記賬,跟稅收違法行為無關。
如果公司出現稅收違法犯罪,作為直接參與財務核算的會計人員就真沒責任嗎?就此問題,小編在這里來科普一下:
1、配合檢查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如果公司被稅務檢查,作為參與財務核算的會計人員必須配合檢查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這是會計人員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被推送多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依照《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管和聯合懲戒。
其中,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就包括經法院裁判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團伙成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如果是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里可是有好多罪名,明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比如:妨害清算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虛假破產罪,逃稅罪,虛開發票罪......
一旦公司出現稅收違法犯罪,作為公司的會計人員,很可能被界定為屬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此外,根據《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因發生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處罰期屆滿前,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其實小編相信大部分的會計人員都不會主動犯罪,但作為一名會計人員,應該遵守法律法規及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了解基本的職業風險,明晰自己的工作職責,杜絕一切弄虛作假的行為,小心入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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